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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案例:

    甲向乙借錢,並簽發一張面額十萬元之本票給乙,後來甲清償後,未取回本票,乙卻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甲收到本票裁定後,該如何處理?

 

解說:

1、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

   I、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II、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III、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2、依上開規定,如果有偽造或變造的情形,此時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最常見到的情形就是偽刻印章、或偽造簽名,此時都會於法院審理過程中,向法院聲請鑑定筆跡及印文。

3、因為在本案並沒有偽造或是變造的情形,是甲已經清償了借款,乙還去聲請本票裁定,此時甲還是要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因為已經清償借款了,所以乙票據上權利並不存在,因此還是要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4、善意提醒,金錢往來還是多用匯款,如果是現金,都還是要拿收據。對於本票裁定,救濟方法,有百分之九十五的案例都是要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切莫誤用程序,針對裁定提起抗告,慎之。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于台中新勝  10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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