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帳戶遭盜用之解說

 案例:

    小明因搬家而遺失存摺,但因為該帳戶已經
很久沒有使用,所以不知道已經遺失,直到檢察
官傳喚小明作為詐欺犯的被告時,小明才發覺存
摺竟然遺失,而且被詐騙集團盜用。
 
說明:
1、現今社會大眾常因生活或工作而擁有多個金融帳戶,
然因保管不善等原因,而遭詐騙集團盜用金融帳戶,
往往等到檢察官或警察傳訊時,才知自己的金融帳戶
遭盜用,此時是否會構成犯罪呢?
2、檢察官或警察通常會認為一般人對於自己帳戶遭人利用,
哪有不知道的道理,所以一般都會以詐欺罪之幫助犯起訴。
除了刑事責任外,另外也需面臨民事賠償責任之追償。
3、其實,針對此種情形依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30年上字
第816 號判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意
旨參照),及幫助犯對正犯之犯罪,無違法之認識,而欠缺
幫助犯罪之故意,係基於其他原因,即難論以幫助犯(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5848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時應該由檢察官負
舉證責任證明小明具有對詐騙集團之幫助故意始能成罪。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撰擬於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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