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的效力
案例:
小強開立一張本票給小龍,經小龍向小強提示過後,小
強仍未付款,小龍遂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法院為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後,經過4年10個月,始發現小強名下有財產。
解說:
1、本票確實是非常好用的東西,舉凡人家借錢,或擔保,
最便利能取得執行名義的,就是以本票(註:取得執行名
義才能向法院聲請就債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莫屬了。
2、但因為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即不用經過法院開庭,
而由法院為書面審酌,所以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亦即並
非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之情形,自非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所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故無
請求權時效延長為五年之適用。
3、換言之,取得本票裁定後,仍須於發票日或到期日起算三
年內為強制執行,且之後須每三年換一次,否則請求權時
效將消滅,不可不慎。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102.12.23台中新勝聯合法律事務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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