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的效力

 案例:

    小強開立一張本票給小龍,經小龍向小強提示過後,小

強仍未付款,小龍遂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法院為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後,經過4年10個月,始發現小強名下有財產。

解說:

1、本票確實是非常好用的東西,舉凡人家借錢,或擔保,

   最便利能取得執行名義的,就是以本票(註:取得執行名

   義才能向法院聲請就債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莫屬了。

2、但因為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即不用經過法院開庭,

   而由法院為書面審酌,所以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亦即並

   非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之情形,自非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所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故無

   請求權時效延長為五年之適用。

3、換言之,取得本票裁定後,仍須於發票日或到期日起算三

   年內為強制執行,且之後須每三年換一次,否則請求權時

   效將消滅,不可不慎。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102.12.23台中新勝聯合法律事務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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