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系列之小三篇
一、案例
小美的先生小明,在外有小三,並且互傳親密短訊
,小美可否向小三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二、解說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此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95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
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 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
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
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著判例參照)。是以,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
配偶權即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
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
共同侵權行為人。
2、本案因為小明與小三互傳親密短訊,如果情結重大,足以影
響小美與小明間夫妻間之共同生活的話,則小美可向小明及小三
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103.01.05筆 于台中新勝法律文章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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