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之淺談

 

一、案例

    小明從事網拍事業,有一天,小明直接將雅虎的網站

上的商品的照片,直接轉PO到自己的網站,雅虎認為小明

有侵害雅虎商品照片之著作權,所以向小明提出侵害著作

權之告訴,則小明是否應負起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

 

二、解說

1、著作強調原創性
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所稱之「創作
」須具原創性,即須具原始性及創作性,亦即須足以表現
出創作者之思想或情感,著作權法始予以保護。
2、按攝影著作係以著作者藉由主題之選擇、構圖、角度、
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具
原創性之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
第772 號判決意旨參照)。攝影著作有極大程度係依賴機
械之作用及技術之操作,在製作時需決定主題,並對被攝
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及調整,有
時尚須進行底片修改,因此,對被攝影像之選擇、觀景窗
之選景、光線之抉取、焦距之調整、快門之掌控、影深之
判斷或其他技術等攝影行為有原創性 ,方能符合著作權
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加以保護(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4
10號判決意旨參照)。
3、本案如果雅虎的商品照片,只是一般單純的商品照片,
而無任何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或調整的話,
那麼小明是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刑事犯罪。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于103.01.11  
台中  新勝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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