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請求扶養費

 

一、案例

    小明的爸爸小明小時候就離開小明,經過40年後

,小明的爸爸回來向小明訴請小明應給付扶養費用,

則小明該如何主張權利?

 

二、解說

1、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
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
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
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
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 款、第1115條
第3 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
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
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
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
1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2、簡單說,如果父母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
他精神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扶養子女的話,
則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會因此減輕或免除。
3、本案小明的父親無正當理由未扶養小明,所以小
明可以向法院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102.01.11
于  台中  新勝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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